財團法人擬變更捐助章程使其得為捐助財產捐助人擔保,財團法人法第 20 條第 1 項明定除依其他法律或捐助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,不得 為任何保證人,惟此涉及主管機關就個別財團法人監督管理事項,應由 貴府就該財團法人之設立宗旨、許可目的等本於權責予以審認應否許可 變更
財團法人法第 25 條第 1 項之法定義務履行期限,如有未依限報送主管 機關情形,即符合同條第 6 項規定之客觀處罰要件,尚無得先予展延其 期限之規定,惟仍得注意具體個案之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出於故意或過失而 有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等情形併予審酌
有關經主管機關依財團法人法第 63 條第 1 項指定為加強監督之民間捐 助財團法人,可否準用同法第 48 條第 5 項規定之說明
有關財團法人法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,明定財團法人之會計制度及其會 計處理原則,其會計制度應報經主管機關備查;另參酌「上市上櫃公司誠 信經營守則」之精神,引進內部控制、稽核制度,以及會計師查核簽證機 制,並依主管機關之指導,以自律規範方式,訂定誠信經營規範
有關財團法人持有股票得否轉換之疑義,財團法人於財團法人法施行後有 「股份交換」之情形,仍須符合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第 3 項第 5 款規 定
法務部就有關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之董事長請領「勞保老年年金給付」,是 否屬財團法人法第 52 條規定之範疇乙案之意見
關於財團法人法第 45 條第 2 項第 5 款規定「董事之選任及解任」屬 重要事項,應以特別決議行之,並未納入「董事長」之選任及解任。故依 照同法第 45 條第 3 項規定,應於董事會議 10 日前,通知全體董事及 主管機關,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之議程,不包括董事長之選任及解任
有關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第 3 項規定,係規範財團法人之財產運用方式 ,除保值外得為適當投資,以兼顧財產運用之靈活性,惟仍須秉持安全可 靠原則為之,避免承擔投資風險而影響財產運用,俾維持財團法人辦理各 項公益事業之財力
有關財團法人法第 25 條第 3 項第 2 款及同條第 6 項第 2 款規定 之公開資料,係為提升財團法人之資訊透明,賦予其主動公開資訊之義務 。財團法人如已主動公開資訊,縱公開之內容有部分闕漏,應難謂有違反 主動公開資訊義務規定之情事。惟主管機關就所管財團法人應公開揭示之 資料是否正確完備,負有監督管理之責
關於財團法人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相關文件提送主管機關之期限規定 疑義之說明